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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五歲以上,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高級考試
:
一、曾經初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官或與委任官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
四、有專門之著作、發明或技能,經審查合格者。
五、曾從事邊疆教育、文化或公共事業三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