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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但其及格標
準以變更至錄取率不逾全程到考人數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