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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正發布之第 2、3、5~9 條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各試均分別錄取。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餘科別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試。
前項第一試英語會話以英語個別口試行之;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其餘科別以個別口試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