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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現職編制內雇員或編制內職務相當雇員之人員,已支雇員本薪最高薪點 (
一五五點) 滿一年者,得應相當委任升等考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