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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娩假、喪假等,應比照「陸
海空軍休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超過一星期之事假及超過
二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