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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口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各組之口試委員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
,以該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但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評
分不滿六十分者,其口試成績為不及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