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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同一試題不同閱卷委員評分之平均數與所有委員評分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該試題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 ╮
│應考人試 所屬閱卷委員評閱 │
│題之分數-該試題分數之平均 │
│ 數 │
標準分數=├─────────────× 各閱卷委員評閱分數之標│
│所屬閱卷委員評閱該試題分數 準差之平均數 │
│之標準差 ╯
╰
+各閱卷委員評閱分數之平均數之平均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