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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節考試舉行前同一考試科目之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試題遺失,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科目之考試,並擇期舉行。
試題遺失科目及其餘科目之計分,典試委員長得報經考試院,決定處理方式。試題遺失科目決定不予計分時,不另舉行考試,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但採科別及格制之考試類科,應另擇期舉行。
因題務組漏裝試題致無法舉行考試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題務組裝封試題時,應每節加裝一套備用試題送各試區備用。該備用試題如遇本辦法所定事件發生需開拆使用時,由試區主任開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