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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經核准之應考人,於考試前發現其學經歷與規定不合或有不實時,應即撤銷其應考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