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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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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之公務人員五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任薦任或相當薦任職務之公務人員八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八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