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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公推一人為主
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