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8 05: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省 (市) 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之高階職位人員,為應臺灣地區立
案核准之省 (市) 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之邀請,得經許可來臺從事
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前項許可,應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