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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輸入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大陸物品,不適用免辦簽證規定,均
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廠商應向各
該管理處 (局) 申請。第一款物品之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得申
請延期一次。
輸入大陸物品之申請,並另依一般進口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