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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文建會得會同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延攬對象之資格審核
通過後,通知申請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
以下簡稱境管局) 核准後發給旅行證,送由申請單位轉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