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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符合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來臺從事研究:
一 在基礎及應用科學專業領域有優秀成就,而所學之領域為臺灣地區
所亟需者。
二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及技術上有優秀成就者。
三 獲博士學位且研究成績優異,具有研究發展潛力,而臺灣地區短期
不易培育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