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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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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