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者,依其所具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所定各官等任用資格,回任各機關職務時,其官等、職等及俸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回任職務所列官等較轉任前所銓敘審定之官等為低者,敘回任職務所列官等之最高職等;其俸級按依法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敘俸規定核敘。
二、回任職務所列官等與轉任前所銓敘審定之官等相同者,敘轉任前之職等,其俸級按依法調任同官等職務人員敘俸規定核敘。
三、回任職務所列官等較轉任前所銓敘審定之官等為高者,敘回任職務所列官等之最低職等;其俸級按有關初任各官等或升任官等人員敘俸規定核敘。但高考及格人員轉任前經銓敘審定薦任官等職等者,回任簡任官等職務時,以轉任前銓敘審定之職等俸級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