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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報本會。
圖表附件:
附件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運用情形陳報表.PDF
附件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運用情形陳報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