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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