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影片准演執照收費如下:
一、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二、預告樣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紀錄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四、短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五、廣告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六、影展電影片准演執照,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