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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參加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獲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
二、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表現。
三、促進國內電影產製設備、技術水準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貢獻。
四、映演國產電影片,具有顯著實績。
五、研發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具有重大貢獻。
六、落實文化近用權,具有顯著實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