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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得保留收取利用文化創意資產使用報酬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
,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文化創意資產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