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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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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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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