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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下水污染範圍調查,應視場址水文地質特性及污染物性質規劃調查方法
及調查期間、水質監測井位置、深度、及數目、採樣頻率、檢驗項目。
調查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繪製水文地質剖面圖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
:
一、水文地質剖面圖須標示地下水位面及各受污染含水層之型態 (非受壓
、受壓、滲漏) 、深度、厚度、地質特性、水力傳導係數,若有污染
源需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二、地下水污染調查範圍圖須標示場址範圍、監測井佈點數目、監測井位
置、採樣深度、最高濃度分布範圍,並界定各個受污染含水層的地下
水流方向、流速、含水層型態 (非受壓、受壓、滲漏) ,各受污染含
水層之水力傳導係數。必要時應加註污染源位置及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