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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轄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及整治工作之執行事項。
四、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五、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之人員訓練。
六、其他有關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