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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之訓練分為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三類
專責人員分別辦理;必要時,得統合辦理。
前項訓練課程依前二條規定之學經歷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