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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之檢測應自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製成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紀錄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
前項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採樣計畫書。
二、採樣紀錄。
三、檢測報告。
四、檢測數據品管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