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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案之審查期間為九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
申請被駁回者,運作人之申復應於收到駁回通知後九十日內,檢具申請表及新文獻資料或佐證文件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之審查期間為三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
第一項及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日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