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四項所稱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一)所有人基本資料。
(二)運送工具基本資料。
(三)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四)運送型態基本資料。
二、危害預防:
(一)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二)運送槽體及相關容器之安全防護。
(三)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四)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五)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其中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練每年至少一次。
(六)運送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三、應變:
(一)運送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二)聯防組織或其他外部支援之啟動方式。
(三)運送災害應變作為。
(四)重大運輸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
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須攜帶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包括任一時刻均可聯繫之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攜帶安全裝備清單、預定運輸路線、外部支援組織、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