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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供輸出申請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核准製造、加工專供輸出環境用藥者,應按月記錄製造、加工、輸出量;其記錄及紀錄保存準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