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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百公升(公斤),並應設專櫥加鎖管理。
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千公升(公斤);未逾一百公升(公斤)者應設專櫥加鎖,逾一百公升(公斤)者應設專用置放區並加鎖管理。其專櫥或專用置放區不得置放環境用藥以外之化學藥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