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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作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限制許可用途,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國防大學核准後,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