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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或輸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
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污染之防制,中
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