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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附表規定從事再利用。
圖表附件:
附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