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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戒檳班講習授課人員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人員或具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並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