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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參加評選事業之業別,
分送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
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為之。
評選小組為辦理評選,得赴參加評選之事業,就其所提具體實績內容實地
現勘。
第一項初評應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評應於報名截止日起四個
月內完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