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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下列廢照明光源之處理設備、貯存設施及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應設置、貯存於隔離區:
一、汞蒸餾處理設備。
二、汞與其化合物之貯存設施。
三、未經汞回收處理作業前之螢光粉。
四、未經汞回收處理作業前之活性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