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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場(廠)區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或結構。
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或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三、具有防止動物侵入覓食之設備或措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