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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處理應先去除電線。
二、含汞零組件應以非破壞方式收集,汞蒸氣不得外洩於大氣,並應貯存
於具備防滲漏及溢出功能之密閉容器內。
三、處理廢電視機時,陰極射線管 (Cathode-Ray Tube) 應先除真空,分
離錐管玻璃與面板玻璃,並應收集螢光粉後,妥善貯存於密閉容器內
。
四、處理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時,應先抽取冷媒及潤滑油,將其冷凍系
統之壓力降至一百零二毫米汞柱以下,取出壓縮機後,始可進行後續
處理作業。
五、處理廢洗衣機,應先取下馬達。
六、回收處理後之螢光粉、含鉛玻璃、其他玻璃及金屬,其採再利用方式
處理者,應依本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