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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支付經公告應回收之廢物品及容器(以下簡稱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及其相關費用,並應依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