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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環境衛生用藥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二、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三、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四、銷售系統逆流回收。
五、押金方式。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