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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8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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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i× 排放水量﹞。
一、i :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水量。
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且使用海水去除燃煤排氣中硫氧化物之電力設施者,其排煙脫硫後放流海水(以下簡稱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包括總汞及硫氧化物,其硫氧化物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費額=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費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