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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報義務人採委託處理廢 (污) 水者,其申報內容規定如下:
一、每月委託處理量、受託者名稱、運送者名稱、運 (輸) 送方式、送達
地點。
二、前處理採貯留者,除應申報前款之內容外,並應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
三、前處理採廢 (污) 水處理設施者,除應申報第一款之內容外,並應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