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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海洋棄置必要性說明,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棄置物之回收再利用或最佳可行處理技術評估,包含工程、農業、漁業復育或其他相關技術評估。
二、海洋棄置與其他替代方案之比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