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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以供應社區飲用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輸水或配水設備及水井,且其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社區,係指其規模可容納五百人以上或總計一百戶以上居住,並於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施行後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者。
前項人口計算基準,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