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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