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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設置許可內容:
(一)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
(二)設施之設置位置。
(三)設施所在地之噪音管制區類別及標準。
(四)設施之設計聲功率及作業條件。
(五)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之內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