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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同一法人之數事業(以下簡稱數事業)得共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應由共同申請之事業擇一代表依本辦法提出。
前項代表事業除應依第三條規定提出數事業之申請文件外,並應提出屬同一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計算數事業加總後之基準年及目標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