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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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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作業,其抵換來源如下:
一、依據本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
二、依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取得之減量額度。
三、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以後執行先期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
四、於第二條所列開發行為範圍以外區域,執行下列減量措施並依附錄一至附錄六計算取得之減量效益:
(一)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汽(機)車。
(二)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
(三)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
(四)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
(五)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增氧設備。
(六)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