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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以購車發票日期認定補助年度。
申請補助者,各年度提出申請期限如下:
一、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補助者應於一百十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一百十年一月十日提出申請者,核發一百十年度之補助金額。
二、申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補助者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